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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商标注册 先办事、后付款,免费咨询。

2024-09-17 03:48:14 77 举报 买帖
详细描述

辰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辰联集团全资子公司,一直致力于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专利咨询、版权登记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位于首都北京,是经工商注册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中华商标协会理事单位。

辰联集团起始于2012年,旗下有人力资源服务、建筑、建材销售、广告策划、淑于田网络商城、知识产权代理六大业务板块,辰联知识产权依托辰联集团强大支持,销售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服务团队遍布全国16省市,服务范围覆盖全国,以便我们为户提供更好的更快捷的服务。

辰联知识产权正以我们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为我们的强国梦和智造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各个领域为我们的企业提供品牌的保护和技术创新结晶的保护服务,让国人爱上自己的品牌,让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辰联知识产权企业文化

企业愿景:树知识服务标杆,创产权顶尖品牌

因专业得市场,因生命得基业

辰联使命:激活智慧成果,提升企业价值,为中国智造保驾护航

核心价值观: 知爱、无畏、擅行 ,成就因彼此而伟大 


如何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步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申请办理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文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每申请提供1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同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以及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申请人地址应注明国家。

4.申请书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国际注册号应按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如实填写,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有后期指定业务的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详细的注册信息。

6.一标多类的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可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类别。

7.共有商标申请出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8.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50元人民币。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一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将商标注册证明寄发给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七、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出具注册证明申请方式

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内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由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采用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立等可取,通过邮局办理的,应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办结后通过邮局寄回,不收取费用。


商标注册常见的四大错误

商标注册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过程,想要获得长期的发展就必须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在如今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品牌战争”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要战略。商标是打造企业品牌的关键,因此企业应有长远发展的目光,提高商标注册意识,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

商标注册是企业无形胜有形的资产,商标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更是企业建设和品牌发展的支撑。商标的独创性越强,识别功能就越强,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也就越大。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商标的重要性,纷纷都作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商标注册的实施过程中,有的个人和企业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容易陷入误区,据调查80%的人在注册商标时常犯以下4种错误,那么商标注册中我们要如何避免误区做好商标管理呢?

辰联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常见四种错误

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一)先使用后注册

目前我们许多企业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些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想已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不能使用该商标名。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投诉吃上官司。

在我国对于商标是“先注册后使用原则”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为避免商标被投诉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

(二) 商标注册时只考虑使用

企业或者个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辰联商标注册公司专业顾问进行商标查询,加大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辰联知识产权:商标注册常见的四种错误

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那么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相关查询和排查。

(三)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

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商标时具有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名称不变,图案或数字可以改变

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或则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都是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那么不遵守商标法擅自更改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具有危害的。这样不仅会使自己的商标保护力度变弱甚至丧失,还会使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意义。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不了企业的品牌价值。


办理商标续展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商标是有使用权限的,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权限是10年,十年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标续展。即使知道商标续展,但是仍有很多人不了解商标续展的办理流程,也不清楚该提交什么材料,现在就为您解答。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一、商标续展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年限是有规定的,每个商标从拿到证书起,可以使用十年。

十年后,如果您还要继续使用的话,就续展。商标的续展跟商标注册一样都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但也有区别:

(一)《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四)注册证复印件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商标续展费用和时间

商标续展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商标续展申请书商标续展所需费用:官费人民币2000.00元/件(续展期内),人民币2500.00元/ 件(宽展期内);

三、商标续展完成时间

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商标续展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商标可以出租吗?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想要谋得发展,需加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想要发挥商标的作用,首先要拥有商标,而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重要方式。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因此会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的流程较为复杂,所以部分企业会选择商标租赁或商标转让的方式。听说过房子出租、舞台出租之类的,你听说过商标出租吗?成功注册的商标真的可以出租吗?辰联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商标可以出租吗?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势?

商标可以租给别人使用,这种法律上是允许的。租赁商标不论是出租商标还是商标租用,都属于商标许可使用行为,除了租赁商标当事人双方需要签订商标租用协议,还要到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备案以抵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租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出租给别人使用可以是一场双赢的合作,许可方通过出租商标获取金钱收益、更因此增长品牌商标的知名度;被许可方借助他人商标节省宣传开支、能更快打开市场进行生产销售。因而商标租赁即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合理运用可以使企业获益良多。

商标注册出租 品牌建设

商标注册出租 品牌建设

出租商标有什么条件?

出租商标并没有什么特殊条件,只要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即可。但是当签订了商标租用协议并履行许可备案后,法律要求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出于对消费者对商标品牌的信任履行许可告知义务。

辰联知识产权提醒您,如果违反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的效力。

另外,为了保持商标对消费者的号召力,不因商标出租而损害商标价值,商标许可人应对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也要自我保证。因此,一般合作双方可以协商是否将生产工艺指导、产品质量监督等写到商标租用协议里。

通过商标出租的方式获得商标使用权是好事,但是毕竟商标持有人不是你,如果想要持有商标专用权,可以去购买商标,或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流程获取商标。


如何鉴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商标近似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比对的两个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对比,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对比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虑其实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的因素,

(三)对比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来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对比。

二、在进行商标近似对比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何为相关公众?《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以对比方法的要求是要裁判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尽可能模拟消费者,是有一定经验和认知的消费者,其在选购商品时已经对商品及其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待购选商品上的商标有所认识,但对商标并没有及其精确的印象,只是对之前选购商品的商标有模糊的认识,而带着这种模糊的认识去市场上选购商品就有可能被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所误导,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据此可判断存在混淆之虞,进而构成近似商标。

(二)整体对比原则

整体对比,顾名思义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对比。消费者在看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般是把商标作为整体看待的,而不是将整个商标分解成单个构成要素进行观察的。因此,当两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他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的视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要部对比原则

要部对比,是将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取出来进行对比。要部对比是对整体对比的补充。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及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来年各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该判断为商标近似。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多年,提醒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注重商标近似的问题,以免白费功夫。

(四)隔离对比原则

隔离对比,是指将主持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会把要对比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对比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时,都应当采用隔离对比的方式。一般的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带有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的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过在头脑中的商标,与当前的商标比较。

(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相关公众在购物时,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强,被仿冒的可能性就较大,当两个商标都使用了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较大,进而更易造成市场的混淆。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商标近似的门槛应相应降低,较普通知名度商标而言,更容易认定为商标近似。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被对比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被对比商标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相似的可能性越大。


商标的转让和变更有哪些不同,区别在哪里?

一、含义不同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出的变更。变更注册人名义只是同一主体称谓发生改变商标权利根本没有发生过转移。就好比说,一个人的名字叫张三,后来觉得不好听,去主要机关改了名字,叫张三丰。名字虽然改了,但是人还是这人。而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转让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移转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存在法定的权利分界时间,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权形式之一。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利主体是俩人!不是一个人!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经常发现有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因为当地主管机关出的是“变更证明”文件,就以为统统要做变更。其实不然,是办理变更还是办理转让一定要搞清楚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二、程序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变更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提出,当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通知书也是发送给标注册人一方。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的商品质量。可见,商标转让申请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提出,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也是向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时发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比法条,变更商标名义,需要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注册商标都要一并变更,否则会导致商标名义的混乱;而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必须一起转让,可见商标转让需要一并办理的商标可能是全部商标,也可能是部分商标,范围应该是小于等于商标变更的。

三、几种并非商标变更而是商标转让的特殊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商标移转作为商标转让的特殊形式,因为发生的事由不同,所以在申请材料上也略有差别。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所必须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以证明移转人有权继受该商标权。常见的商标移转有:

(一)因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商标权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商标权由继承人单方办理移转手续。并且须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移转人有权继承该商标权的经公证有效的遗嘱等证明材料。因转让人已经死亡,申请书转让人章戳签字栏可以留空。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的,个人经营的个人处份其商标权,因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须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合并兼并

企业吸收合并由吸收方办理被吸收方企业的商标移转手续,即在A+B=A的合并模式中,由A公司来办理;新设合并由新设立企业办理所有合并方企业标的移转手续,即在A+B=C的合并模式中,由C公司来办理。申请人须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等材料。还需提供企业合并或并协议来体现商标权归属情况。

(四)企业自主清算

企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亦由清算组处分。移转申请须提供清算组同意转让的文件,并由清算组在申请书转让人章戳处盖章。另外还需提供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

(五)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明确商标权归属。此外,还需提供商登记机关的相关登记证明。

(六)司法执行商标转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必须办理。商标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商标权采取强制过户时,商标局有法定配合义务。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户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并结合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申请。


上海自贸区法庭审结一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LG电子(株)诉安徽省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LG电子(株)损失109770元。此案也是自贸区法庭审理的商标权纠纷第一案。

2012年4月12日,在对报关货物例行检查时,上海海关发现有批货物涉嫌侵犯株式会社LG(以下简称LG公司)知识产权,于是向其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对标有“LG及笑脸图形”商标的遥控器进行侵权确认。

据了解,这批货物系佳华公司生产,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遥控器、高频头等电子元器件,从事涉外定牌(也称贴牌)加工等业务,常会按照境外定做方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商品上,并将商品全部出口销售到境外。

25.02万只遥控器中,LG公司确认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17.1万只。6月8日,海关决定扣留该批遥控器。12月6日,天长市公安局对佳华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03年10月1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认定佳华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未经“LG及笑脸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并报关侵权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和15万元不等。

2013年12月3日,LG公司授权LG电子(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华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上海自贸区内,自贸区法庭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但侵权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损失,也减少了LG品牌商品的市场份额,夺去了相应的市场需求;同时,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明原告所受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获利数额,故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知名度、侵权产品价值、被告具有的生产和销售规模、涉案产品被司法机关没收未进入市场流通的侵权损害后果、原告为维护权益开支的律师费和翻译费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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