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