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结婚且双方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此外均无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下列夫妇: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成都市户籍的;
2、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成都市领取的;
3、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成都市领取的。
注:涉外或涉港、澳、台婚姻中,内地一方为成都市户籍的,双方子女数按《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计算。
1、基本材料:
(1)《生育服务证领取表》1份;
(2)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2张。
2、视本人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1)涉外或涉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和婚姻证件(含法定中文翻译件及有权机构的认证文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委托代办时:《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如果您在材料准备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户籍所在地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口计生部门咨询。
女方或男方(女方为成都市外户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计生部门
具体地址电话信息请点击
办理时限
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准生证有效期
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最长三年。
注:具体各地期限不同,需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咨询。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