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可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注:1、对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条件实施求救助。
2、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注:1、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1、流浪乞讨人员自行或经行政执法部门指引护送到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2、填写一份《求助申请表》,并签名、按指印确认;
3、如实回答与求助需求有关情况的询问,由救助站对个人情况进行登记;
4、接受进站安全检查,携带的危险物品由救助站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5、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进行甄别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