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
3、事故现场旁证2份(须按指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或派工单等;
5、门(急)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事故处理结论;
(2)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还应提供住所证明和上下班路径说明;
(3)暴力伤害的应出具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的结论;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提交申请材料前的工伤待遇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2、初审和受理: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审批: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情况做出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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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