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标准增至930元,最低标准增至650元
注: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
2.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址:
廊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19号
电话:2227974
安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银河北路曙光道14号
电话:2114311
广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廊坊市荣福道2号
电话:2112257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