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常住户口居民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1、首次申请按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校验本人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4、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⑴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⑵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申请:
1、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照本规范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我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首次办证5个工作日。
已持有效证件申请再次签注,海口、三亚、洋浦三地3个工作日,其余市县受理的,5个工作日。
港澳通行证100元,短期(不超过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1年以上(不含1年)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长期(3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公改价格[200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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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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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办证中心
电话:6536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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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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