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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代理,十年经验,品质保证

2024-09-19 20:02:47 45 举报 买帖
详细描述

辰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是一家专业代理国内商标注册、商标担保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商标设计、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在内的多领域一体化服务型公司。

公司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依靠服务优势创品牌,已形成我们独有的服务模式,通过快速、准确的信息传递,充分满足客户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多方位需求,在提高了名度公司服务效率的同时,降低客户的成本。  


办理商标档案查询所需材料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出具的公函或介绍信,公函或介绍信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2.经办人的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标局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2.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注册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需查询涉案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诉讼代理委托书或档案查询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2.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或案件起诉状原件及复印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上述材料需能证明所代理的案件与所查询的商标确有利害关系;

3.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出具的介绍信,介绍信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2.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注册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材料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企业因上市或内部核查本企业名下商标注册情况,需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请查阅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栏目中“如何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三招教您正确理解商标异议

商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与商标的经营使用有重要的关系,商标的经营使用阶段往往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但是也有个例,商标若被别人恶意抢注和使用,将对商标造成不良的影响。关于商标,很多企业对其理解并不够深入,尤其是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异议……现在就与您谈谈什么是商标异议?希望对您成功办理商标注册及对商标经营使用有一定的帮助。

一、商标异议的含义

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的特点

(一)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二)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是针对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并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若反对经过审查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要明确表达被异议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三)有严格的时限。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3、异议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

4、异议答辩: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

5、变更代理人申请,合并异议审理申请,请求加快审理申请:在异议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异议复审: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商标异议与其他要求注册申请的最大不同,是在异议程序中有要求注册和反对注册的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异议案中有可能是有一个异议人(即两个当事人),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异议人(即多个当事人)。

(五)目前商标法及商标条例没有明确商标异议实质性条款。

鉴于以上特点,商标局在异议申请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较宽松,比如企业或者个人除了通过代理组织递交和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外,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异议、邮寄异议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异议申请书也没有必须使用规范书式的要求。但是,商标局在异议时限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方面都掌握的很严格。比如异议期和异议申请寄出日、提出异议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因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办理,对方当事人才公平。另外,由于《商标法》没有规定异议人必须依照某条款提出异议,代理人在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时,空间比较大,可以全面按商标法的规定阐述意见。

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

三、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作用

(一)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保护在商标审查中难以判断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此外在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的审查虽然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属于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容易或者已经造成误认。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给消费者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混淆。《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于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和使用必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受商标审查员专业背景、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等因素所限,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异议制度为社会公众反对此类商标注册提供了机会,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销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利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

通过商标公告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过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共有商标权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共有商标权的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共有商标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可以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可以形成商标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商标的转让和变更有哪些不同,区别在哪里?

一、含义不同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等注册事项所作出的变更。变更注册人名义只是同一主体称谓发生改变商标权利根本没有发生过转移。就好比说,一个人的名字叫张三,后来觉得不好听,去主要机关改了名字,叫张三丰。名字虽然改了,但是人还是这人。而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转让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移转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存在法定的权利分界时间,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是继受取得商标权形式之一。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利主体是俩人!不是一个人!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经常发现有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因为当地主管机关出的是“变更证明”文件,就以为统统要做变更。其实不然,是办理变更还是办理转让一定要搞清楚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二、程序不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变更是由商标注册人一方提出,当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通知书也是发送给标注册人一方。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的商品质量。可见,商标转让申请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提出,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也是向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时发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比法条,变更商标名义,需要将商标注册人名下的所注册商标都要一并变更,否则会导致商标名义的混乱;而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必须一起转让,可见商标转让需要一并办理的商标可能是全部商标,也可能是部分商标,范围应该是小于等于商标变更的。

三、几种并非商标变更而是商标转让的特殊情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商标移转作为商标转让的特殊形式,因为发生的事由不同,所以在申请材料上也略有差别。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所必须的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以证明移转人有权继受该商标权。常见的商标移转有:

(一)因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商标权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商标权由继承人单方办理移转手续。并且须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移转人有权继承该商标权的经公证有效的遗嘱等证明材料。因转让人已经死亡,申请书转让人章戳签字栏可以留空。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的,个人经营的个人处份其商标权,因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须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合并兼并

企业吸收合并由吸收方办理被吸收方企业的商标移转手续,即在A+B=A的合并模式中,由A公司来办理;新设合并由新设立企业办理所有合并方企业标的移转手续,即在A+B=C的合并模式中,由C公司来办理。申请人须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等材料。还需提供企业合并或并协议来体现商标权归属情况。

(四)企业自主清算

企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权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亦由清算组处分。移转申请须提供清算组同意转让的文件,并由清算组在申请书转让人章戳处盖章。另外还需提供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

(五)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改制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明确商标权归属。此外,还需提供商登记机关的相关登记证明。

(六)司法执行商标转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必须办理。商标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商标权采取强制过户时,商标局有法定配合义务。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户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并结合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申请。


商标注册需要提前 降低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商标是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一般都会根据品牌来选择,而商标就是企业的品牌体现。现在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高,商标注册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仍有一些企业不知道商标注册需要趁早,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以至于有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产品还没打开市场没必要注册商标?

如果你认为商标注册需要等待的话,那么作为商场上的你,商业竞争中需要的敏锐嗅觉也许你还有所缺乏。对一个成功的企业而言,想要获得壮大与发展,对商标、版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一定很高。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提醒您不要以为商标注册需要打开市场才能进行注册。

商标注册切勿拖延

商标注册切勿拖延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对商标的的认知不够全面,也没有意识到商标的价值,认为公司才刚起步没必要那么早注册商标。要知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把商标注册保护起来可以避免自己成为侵权方,也为企业后期发展提供了保障。注册商标可以保护企业品牌,积累声誉为发展打下基础。

(2)商标注册不会等你

如果在商标申请时过于犹豫或者拖延,很可能你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也会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商标注册审核流程顺利也要一年多的时间,你确定到你用时来的及。趁早注册,做好商标战略,尽量避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商标也是留给有准备的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准备工作。


“凤凰宝”引发商标权纠纷

根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现金理财账户”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农商银行)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北京农商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赔偿北京农商银行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凤凰网首页、网易首页等媒体上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农商银行诉称,2013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公司的凤凰商标成功注册,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信息、金融咨询、储蓄银行、家庭银行、信用卡服务等。“凤凰宝”是北京农商银行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其一经推出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北京农商银行表示,天盈九州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名称,为消费者提供投资或相关服务,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进行宣传,侵犯了自己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如下:

天盈九州公司使用的“凤凰宝”与凤凰商标构成近似,提供的服务亦与凤凰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且与自己的“凤凰宝”提供的服务完全相同。考虑到北京农商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北京农商银行有任何的关联或者合作关系,严重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北京农商银行将天盈九州公司告上法庭。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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