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市本级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
3.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6.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9.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运城市市本级计划生育人员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过的《生育保险住院申请通知单》;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结婚证
5.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6.出生证
7.生育医疗机构结算单
8.明细单及病历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女职工产前一年工资明细表等
1.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提交资料
2.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材料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定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
3.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相关待遇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红旗东街与中银南路交汇北90米
闻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牌楼东街附近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稷峰东街24号
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温泉路中段
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建南路附近